河南省烟草专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监督各级烟草专卖局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推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国烟法〔2019〕8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30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各级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各级局法规部门(或专兼职法制员)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承办部门。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且不少于1人。
各级局应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第二章 审核范围
第五条 各级局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依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移送等决定;
(二)作出变卖等处理决定;
(三)作出准予或不予新办、延续等许可决定;
(四)撤回或者撤销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
(五)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六)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
(七)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
(八)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九)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
(十)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 各级局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合本单位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上级局应当对下一级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加强指导,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
第三章 审核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各级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专卖执法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下列材料送交法制审核部门:
(一)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二)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三)调查取证相关材料;
(四)经过鉴定、评估等的,应当提交鉴定报告、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前款第二项所指的调查(审查)终结报告,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运用行政裁量标准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等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法制审核部门收到专卖执法承办部门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全或法制审核部门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可以要求承办部门将能够掌握的材料及时补齐,材料备齐之日为受理日。
第九条 法制审核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标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完备;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对拟作出移送决定的,还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一)移送依据是否合法,案件定性与移送依据是否相符;
(二)移送案件所附材料是否合法规范;
(三)移送物品、材料等交接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对拟作出变卖等处理决定的,还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一)张贴通告、发布公告方式是否适当;
(二)其他寻找当事人的方式是否适当;
(三)是否符合“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的条件;
(四)处理决定适用依据是否合法、恰当。
第十条 法制审核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单位许可权限范围;
(二)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决定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理由是否充分,证据是否确凿,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五)受理、核查等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六)相关文书制作是否合法规范;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对拟作出撤回、撤销决定的,还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定情形;
(二)证据是否充分;
(三)是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十一条 各级局可以对采取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等涉及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措施进行法制审核,审核内容参照第九条规定。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一)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材料;
(二)要求承办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认为权限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和适用依据准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审核通过的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核通过,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退回承办部门: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适用错误的;
(五)裁量标准运用不当的;
(六)超越法定权限的;
(七)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不完备的;
(八)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
(九)存在其他不合法不规范问题,需要整改的。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部门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存入执法案卷。
法制审核部门应当留存审核记录。
第十五条 法制审核部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疑难、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对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制审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六条 专卖执法承办部门应根据法制审核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法制审核部门。整改后,涉及事实认定、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重大问题变动的,应重新送审。
承办部门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说明理由和依据,与法制审核部门协商沟通。经协商讨论仍无法达成共识的,提请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法制审核部门必要时可以提前介入重大执法决定的前期调查,提供法律意见及法律咨询服务。提前介入的重大执法决定,仍应按照程序送审。
第十七条 各级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专卖执法承办部门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部门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向法制审核部门报送审核材料、拒不配合法制审核部门调阅相关案卷或其他有关材料、不按审核意见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等情形,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专卖执法承办部门对应进行法制审核而未提请审核,或拒不整改导致错案、败诉等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法制审核部门及法制审核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没有合理合法地提出意见建议导致错案、败诉等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因执法部门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级局根据工作实际,可以对所有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由河南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印发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豫烟办〔2017〕323号)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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